《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17-11-06  信息来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字   

 

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办法》一共有七章34条。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第三章食品采购和贮存要求;第四章食品加工过程要求;第五章食品加工制作人员要求;第六章申报和管理;第七章附则。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与我国许多地方一样,佛山市城乡居民都有在祠堂、文化室、文化广场等非经营性场所自办宴席的传统风俗,城乡居民在婚嫁丧娶或乔迁、祝寿、孩子升学时,都会举办规模大小不一的家庭宴席。近年,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村)居委会经济实力增强,很多(村)居委会和社会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团体也充分利用节庆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各类集体聚餐活动,营造喜庆氛围。据调查,2013年全市100人以上的在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次数达3354次,而到监管部门备案的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164次,监管或协管人员指导的聚餐416次;在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以百席(即就餐人数1000人左右)的规模居较多,聚餐规模有不断加大趋势;我市的非经营性场所聚餐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聚餐地的食品加工卫生条件简陋,不具备食品加工制作的基本条件,如缺乏“三防”和食品储存设施等;二是食品原材料来源复杂,既有居民自身种养,也有市场采购,无法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三是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应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包括供应“白切鸡”和深海珊瑚鱼等高风险食品、食品加工过程存在生熟交叉污染等现象;四是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健康状况无法保障,存在一些患有“五病”的人员上岗现象。

二、什么是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村(居)民家庭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聚餐活动需要申报吗?

    办法所称的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是指由村(居)委会、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人数超过100(含100)人的群体性聚餐活动。村(居)民家庭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聚餐活动的,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根据《办法》规定,各区及镇(街)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村(居)民委员会如何分工?

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管理坚持属地管理、部门指导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专业指导和督促规范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各区及镇(街)政府应加强对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管理,在各村居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制度,聘请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负责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机制和年度表彰激励机制,吸纳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统一保障。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规范、指导和督促各镇(街)开展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负责对本辖区内相对固定、从事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加工操作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备案;定期组织从事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参加培训情况登记在册和发放培训证明。负责组织或协同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对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现场指导工作;督促举办者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和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

(三)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举办的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的日常管理;各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协管人员负责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信息收集和上报、协助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对在辖区内举办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检查和指导工作;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将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自治管理范围。

四、集体聚餐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距离粪坑、禽畜圈舍、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集体聚餐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及承办者应清理好现场,保持场地卫生清洁。

(二)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应相对封闭,有防尘措施;食品加工操作场所面积能满足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等需要并能合理分区,烹饪加工和备餐应避免设在露天场所。

(三)应有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

五、禁止采购和使用食品有哪些?出品食品有哪些?

承办或举办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四)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集体聚餐活动出品下列食品:

(一)野生菌、四季豆、新鲜黄花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直接食用的生或半生海水产品,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凉拌制品。

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在食谱审查为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其他食品

六、从事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加工操作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方面有哪些要求

根据《办法》第二十的规定,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加工操作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持健康证明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七、集体聚餐如何进行申报备案

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管理制度。

(一)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进行申报,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二)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是申报备案责任人。举办集体聚餐活动时,举办人应提前3天(丧事家宴及时报备,下同)向村(居)委员会报告并填写《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情况。

(三)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将申报人提交的《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及时向所在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并向申报人提出保障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意见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报送的《佛山市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后,要根据活动规模进行分类指导。

八、对已申报的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活动如何进行指导?

对已申报的非经营性场所集体聚餐按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一)单次集体聚餐人数300人(含300人)以下的,由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指导;

(二)单次集体聚餐人数300人以上的,由所在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指导;

(三)单次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由区联合镇(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指导。

九、《办法》何时进行修订?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试行期为3年,所以,《办法》将在2018年12月1日前完成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