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17-01-26  信息来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字   

《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20161229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9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751日起施行。《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九条,从总则、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与建设、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集中管理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在我市推行食品小作坊的集中加工模式?

我市食品小作坊遍及城乡,存在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条件差等问题,在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和“美味”的同时,也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发区”。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地方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我市通过推行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在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同时,统筹解决消防、环保和扰民等问题。

 

二、《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是指什么?范围有那些?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非现场制售,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者。

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了《佛山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16版)。目前,我市食品小作坊仅能加工烧腊、卤水熟肉、血豆腐、豆腐、豆腐泡和豆腐干等六类食品。

 

    三、《办法》规定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是指什么?有那些主要职责?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是指符合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的可以为多个食品小作坊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并对其场所内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服务和管理的企业。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统一的食品安全培训制度;

(二)统一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三)统一的登记证审查制度;

(四)统一的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统一的进货查验制度;

(六)统一的出厂检验制度;

(七)统一的台账集中管理制度;

(八)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九)统一的食品召回制度;

(十)统一的废弃物处理制度。

 

    四、《办法》对佛山市五区食品小作坊都实行集中管理吗?

都实行集中管理。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引导食品小作坊进入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办法》规定设立食品集中加工中心需什么条件和要求?

《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业发展和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辐射半径等因素,结合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等情况,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建设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但不得在下列区域设立:一是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二是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区域;三是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区域;四是周围有虫害大量孳生潜在场所的区域;五是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等环境敏感点为主的区域以及工业集聚的区域。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境整体协调美观,厂房建设用材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要求及防火规范,建筑内部结构应当易于维护、清洁和消毒;

(二)道路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空地铺设水泥、地砖或者草坪。地面保持平坦防滑、无裂缝,易于清洁、消毒;

(三)供水设施能保证水质、水压、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产需要,食品加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配备排水系统,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排水系统出入口应当采取降低虫害风险的适当措施;

(五)配备排污系统,保证污水和废气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后排放;

(六)配备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个人卫生、通风、照明、仓储、温控等设施,配备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标准;

(七)配备检验室,检验室的设备、设施满足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

 

    六、《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都要配备检验室吗?

不需要。《办法》要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设立检验室,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统一检验,同时,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负责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

 

七、《办法》规定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存在那些行为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或配合调查?

根据《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存在下列行为的,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或配合调查:

(一)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调查:(1)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登记证超过有效期限、被吊销、注销后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2)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3)生产加工属于禁止生产加工类的食品;

4)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

(二)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督促食品小作坊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及时督促食品小作坊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食品小作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立即督促其采取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八、《办法》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风险分类分级管理有那些规定?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纳入风险分类分级管理范围,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风险等级,每年开展4次以上的现场监督检查。

九、《办法》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处分?

根据《办法》的规定,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进行处分: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办法》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办法》规定,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的,将给予如下处罚:

(一)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没有建立并落实相关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没有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备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明知食品小作坊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情形,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明知食品小作坊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所规定情形,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没有及时督促食品小作坊采取封存措施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5万元罚款。

   

    十一、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在什么情形下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办法》的规定,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调查,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登记证超过有效期限、被吊销、注销后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二)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三)生产加工属于禁止生产加工类的食品;

(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

 

十二、《办法》何时开始正式实施?

    2017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