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试行意见》(佛府办〔2015〕8号)要求,现就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项目名称
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建设财政专项资金。
(二)项目名额
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4家。
(三)项目金额
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总额120万元。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达到《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标准》(附件1)相关要求,配备相关要求的检测设备仪器或其他符合相关性能指标标准的设备,经评审合格的,每个集中加工中心发放扶持资金30万元。
(四)资金拨付方式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审核确定的集中加工中心的具体名单及补贴金额等相关资料报佛山市财政局,由佛山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二、竞争主体资格
(一)资格条件
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办的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按照《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标准》相关要求进行建设的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均可参与本项目专项资金的竞争性分配。
(二)申报材料
1.集中加工中心名称登记证和投资主体法人资格证明;
2.《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建设申请表》(附件2)。
(三)项目受理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受理单位为市、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交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进行审批,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出具审批意见后交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审核。
各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联系电话:
禅城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82340836
南海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86328222
顺德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22803015
高明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88630015
三水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87709565
(四)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自然日)内。
(五)申请单位申明书
项目申请单位在填写《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建设申请表》时应一并进行申明,对项目建设的目标、计划、进度、质量效果以及检测室建成后的检测项目、检测量等负责,确保达到建设目标。
三、项目评审
(一)评审程序
1.由集中加工中心开办者于2018年5月30日前向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检测室评审申请,填写《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评审申请表》(附件3),经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初审后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组按照《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建设评审办法》(附件4)对提交评审申请的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进行现场评审;
3.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组填写《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评审现场考评表》(附件5),经专家组成员、第三方评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后提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评审方式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的评审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实施。
评审专家组人员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推荐,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专家组由相应的食品检验、标准化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3-5人;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确定。
(三)分配结果确认方式、公示方式及款项拨付
1.集中加工中心开办者、批发市场开办者向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建设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6),经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与《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评审申请表》、《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评审现场考评表》及集中加工中心或批发市场名称登记证和投资主体法人资格证明一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评审现场考评表》评审专家组评审结论,确定扶持补贴的集中加工中心的具体名单及补贴金额并在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 公示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确认的集中加工中心的具体名单及补贴金额等相关资料报佛山市财政局,由佛山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咨询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项目咨询联系人:吕芬,联系电话:0757-82789972。
(二)监督机构和电话
本项目接受佛山市纪委派驻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纪检监察组的监督,监督电话:0757-82789969。
附件:1.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标准
2.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建设申请表
3.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评审申请表
4.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建设评审办法
5.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评审现场考评表
6.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检测室建设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