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15-07-02 信息来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字 大 中 小】
信息来源:《中国医药报》
医疗器械给消费者(患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患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请求赔偿。
消费者(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请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企业追偿。